2018年10月,熊某找到某中介公司,希望中介帮助其寻找合适房源。中介公司在接受熊某书面委托后,为他找到了位于宜城街道的一套住宅,并约定了看房日期。之后,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一份,约定熊某或熊某亲友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向中介支付信息服务费(房屋买卖按成交总房价1.5%计算),如熊某与产权人私下成交,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规定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带熊某实地看房,双方通过微信聊看房、购房等事宜。
熊某虽然对房子很满意,却与房主私下协商,以274.28万元购得该处房产。中介公司得知后向熊某索要违约金与服务费,发现其微信已被熊某拉黑,便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支付看房服务费、中介信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熊某通过中介看房后,避开中介私自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违反了协议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未能为熊某提供议价以及协助办理过户等服务,熊某应支付的中介费用可相应扣减。
最终,法院判决熊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信息服务费10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5000元。判决生效后,熊某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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